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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蔡依君
即 被 告
蔡紘泰
蔡亞伶
右上訴人與愛美家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重訴字第24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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