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吳天福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連門乾
特別代理人 連麗蘭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被 告 林宣辰
陳國和
盧家新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志義
盧默西
被 告 陳智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莉嫻
被 告 許伯宇
張美月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西明
上 列 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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