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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康國書
凃星宇
被 告 許主培即新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主培
被 告 卓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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