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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陳秀玉
陳麗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楊金枝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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