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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明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蘇錦桃
代 理 人 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於100年9 月29日郵寄後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0 年11月26日民時新聞報第7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5 月2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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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明昌輪業股│上海商業│100年11月5日│51,009元│P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屏東│ │ │ │
│ │黃蘇錦桃 │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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