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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韓逸鋐即韓順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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