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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楊女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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