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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建華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定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蘇建華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對未成年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台端應增列另一位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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