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3039,2013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黃聖壹
債 務 人 曾薰瑩
上列聲請人黃聖壹聲請對相對人曾薰瑩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補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