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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黃聖壹
債 務 人 曾薰瑩
上列聲請人黃聖壹聲請對相對人曾薰瑩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補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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