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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債 權 人 李劉玉秀
一、上列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就所請求之事項符合前開規定之內容者,具體表明。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志中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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