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3991,2013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
債 權 人 簡富松
債 務 人 謝豐裕即佑銓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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