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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2號
債 權 人 簡富松
債 務 人 謝豐裕即佑銓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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