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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3號
債 權 人 簡富松
債 務 人 謝豐裕即佑銓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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