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4619,20131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19號
債 權 人 陳秀月
上列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債務人謝文慧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並釋明聲請人就本件債之履行是否有利害關係。
(並提出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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