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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2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霧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巴意香
債 務 人 柯冬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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