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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李鍾玉妹兼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韶霞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美智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梅珠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伎玲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卉羚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芳君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韶霞、李美智、李梅珠、李伎玲、李卉羚、李芳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得龍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鍾玉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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