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6239,2013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曾麗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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