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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債 權 人 簡吟曲
債 務 人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莊桂花
債 務 人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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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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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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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9月5日 │2,087,671元 │102年9月5日 │W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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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9月15日│1,900,000元 │102年9月16日│W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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