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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諭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諭卉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217 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 每日利率萬分之5)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4,383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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