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17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務 人 許新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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