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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兆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兆峪於民國90年7 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35,191 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381 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35,191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2 年11月4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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