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7244,2013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
債 權 人 郭張秋霞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坤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請求支票(票號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坤良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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