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
債 權 人 郭張秋霞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坤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請求支票(票號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坤良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