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7570,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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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李正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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