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84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陳泓儒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係未成年人請補法定代理人資料(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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