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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設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耿健予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陳興林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與債務人鄧智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正確之姓名為「鄧智超」或「鄧智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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