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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債 務 人 繩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前置性債務協商委託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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