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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債 權 人 簡薇玲
債 務 人 楊志忠
債 務 人 陳明君
債 務 人 孫茂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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