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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潘義祥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總清償金額為72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5.72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2 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全部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慈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據其提出之102 年6 至11月薪資證明,其每月平均薪資(含加班費、全勤獎金及工作津貼)扣除保險費後為43,501元【計算式:〈(49559 +45353 +44543 +44632 +41917 +39791 )-(786 +786 +786 +786 +824 +824 )〉÷6=43501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薪資表在卷可憑,另債務人陳報有三節獎金,每次13,000元,故其每月平均收入為46,751元,【計算式:43501 +(13000 ×3 )÷12=46751 】,爰以46,751元列計其每月平均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連○琪育有未成年子女潘○雯(92年生),潘○婷(93年生)及潘○丞(95年生),本應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惟債務人主張其配偶因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而無全職工作,僅打零工,每月平均所得為7,000元至8,000 元,又債務人配偶100 年、101 年均查無所得,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爰認定債務人配偶每月平均所得僅7,000 元至8,000 元,惟尚不足維持其生活,是債務人主張其需單獨負擔3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尚屬合理。
又債務人主張三子扶養費各7,083 元,總計為21,249元(計算式:7083×3 =21249 ),每一子女之扶養費用並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 元,自屬合理且必要。
㈢另債務人與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現向其岳母承租屏東縣新園鄉○○村○○○巷00號之5 房屋居住,每月尚須支出租金5,0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收付款明細在卷可憑,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租金後,僅餘10,502元(46751 -10000 -21249 -5000=10502 ),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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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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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10,0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5.72% │
│5.債務總金額:2,799,860元。 │
│6.清償總金額:72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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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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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9,110 │ 354 │ 25,4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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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785,113 │ 2,804 │ 201,888│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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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38,330 │ 851 │ 61,2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 391,535 │ 1,398 │ 100,6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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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43,786 │ 2,657 │ 191,3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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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541,986 │ 1,936 │ 139,3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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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799,860 │ 10,000 │ 7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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