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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張慶龍
代 理 人 陳世明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代 理 人 沈里麟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鄭崑發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同條例第11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之清算財產僅有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 0)1 輛、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約新台幣(下同)456,326 元及尚未領取之保險給付15,000元,有債務人所提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4 日、同年6 月27日、7 月24日及8 月1 日陳報狀及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附卷可稽。
本院於102 年7 月22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經債權人決議上開機車不予處分,保險解約金則由債務人以同等金額繳納後分配,上開尚未領取之保險給付15,000元則酌留相當於醫療費用之金額予債務人給付醫療費用,有債權人會議記錄附卷可稽。
又本件債務人之保險給付15,000元,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入庫,扣除酌留債務人之5,620 元後,併同債務人所繳納相當於保險解約金之456,326 元,共有465,706 元,業經本院依清算程序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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