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00號
聲 明 人 邱進丁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被繼承人潘厚龍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