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201,2013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李怡靚
李靖亞
李澔翔
李芷涵
前列四人
法定代理人 柯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銘軒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計算式:5,000 元×4 人×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