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258,20131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黃春女
相 對 人 施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9 月27日已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

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