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269,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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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69號
聲 明 人 李佳蓉
聲 明 人 李釆樺
李姿儀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李吳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李吳章聲明拋棄繼承,未預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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