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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陳慶泉
一、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王秀英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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