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294,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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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唐小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威奇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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