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315,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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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紀嘉珍
法定代理人 紀佳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俊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請求認領子女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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