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黃政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隆奇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按月應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金額。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