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332,2013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陳鼎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莉婷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離婚請求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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