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337,2013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潘佳玉

一、上列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36號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請求確認遺囑法律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