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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陳嬿淇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富貞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楊國初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楊國初應給付扶養教育費新台幣(下同)185,000 元,及自民國102 年11月起至聲請人陳嬿淇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應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30,000元,故本件標的金額為2,675,000 元【計算式:185,000 元+(30,000元×83月)=2,675,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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