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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蔡秀秀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讌墻日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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