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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等2 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請求相對人2 人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共同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元之扶養費,聲請人現年64歲,依照民國100 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男性平均壽命為75.96 歲,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以10年計,故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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