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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王豪
相 對 人 昶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合
相 對 人 王士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豪、昶甫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及民國102 年6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1,200,000元、②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為民國129 年6 月23日、②民國132年2 月4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金泰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7 月8 日邀同相對人王豪、昶甫實業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9年7 月8日起至民國102 年1 月8 日止(嗣展期至民國102 年7 月8日),約定自民國102 年1 月10日起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詎自民國102 年7 月8 日未依約清償,積欠本金7,497,00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相對人王豪、昶甫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將上開不動產部分所有權移轉與相對人王士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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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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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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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內埔 │內田│ │530 │建│0 │0 │81.48 │全部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 │ │啟豪 │
├──┼───┼────┼──┼──┼───┼─┼──┼──┼────┼────┼─────┤
│002 │屏東 │內埔 │內田│ │530-2 │建│0 │0 │80.83 │全部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 │ │士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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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 │內埔 │內田│ │530-3 │ │0 │0 │2.00 │12分之2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 │ │啟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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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 │內埔 │內田│ │530-4 │ │0 │0 │67.19 │12分之2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 │ │啟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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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屏東 │內埔 │內田│ │530-5 │ │0 │1 │41.50 │21分之5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 │ │啟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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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屏東 │內埔 │內田│ │532 │建│0 │0 │6.21 │24分之17│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 │ │啟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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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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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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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1 │內埔鄉仁和路70│內田段530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44.22、2樓55.19、3 │陽台面積13│全部│所有權人昶甫實業│
│ │ │號 │ │造、四層樓│樓55.19、4樓52.49、騎 │.15 、突出│ │有限公司 │
│ │ │ │ │房 │樓15.84合計222.93 │物面積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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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12 │內埔鄉仁和路72│內田段530-2 地│鋼筋混凝土│1 樓43.92 、2 樓54.83 │陽台面積13│全部│所有權人王士政 │
│ │ │號 │號 │造、四層樓│、3 樓54.83 、4 樓52. │.03 、突出│ │ │
│ │ │ │ │房 │13、騎樓15.73 合計221 │物面積9.05│ │ │
│ │ │ │ │ │.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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