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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陳嘉慶
相 對 人 徐慶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雅秀所簽發之債權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陳嘉慶
相 對 人 徐慶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雅秀所簽發之債權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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