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胡乃丕即周海蘭之繼承人
周海積即周海蘭之繼承人
周海蓮即周海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周海蘭於民國97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華僑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年10月30日至民國117 年10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周海蘭於民國87年11月10日向華僑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借款6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7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7 年11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2 年6 月11日起,債務人周海蘭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31,616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又華僑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1 日合併,聲請人為存續公司,而債務人周海蘭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恆春 │公順│ │1322 │建│0 │21 │36.44 │萬分之│重測前為網│
│ │ │ │ │ │ │ │ │ │ │27 │紗段255-25│
│ │ │ │ │ │ │ │ │ │ │ │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910 │恆春鎮恒公路96│公順段1322地號│鋼筋混凝土│9樓25.94合計25.94 │ │全部│重測前為網紗段21│
│ │ │6號九樓之六 │ │造、十二層│ │ │ │52建號 │
│ │ │ │ │樓房 │ │ │ │共有部分公順段10│
│ │ │ │ │ │ │ │ │50建號,應有部分│
│ │ │ │ │ │ │ │ │萬分之26,重測前│
│ │ │ │ │ │ │ │ │為網紗段2292建號│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