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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壽大國
相 對 人 簡琍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屏東市○○段000000地號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謄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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