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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黃錦海
相 對 人 友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澄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 年6 月6 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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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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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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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恆春 │西門│ │309 │旱│0 │1 │70.17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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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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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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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87 │恆春鎮復興路11│西門段309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62.10、2樓67.84、3 │陽台面積16│全部│ │
│ │ │2巷11弄28號 │ │造、三層樓│樓67.84、屋頂突出物24.│.44 │ │ │
│ │ │ │ │房 │84合計222.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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