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王如意
相 對 人 李阿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5 紙(票號CH644228、CH644227、CH644232、CH644231、CH644229)。
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聲請狀書寫錯誤,請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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