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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0號
抗 告 人 楊佳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洪文玲間因102 年度司票字第490 號本票
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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