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票,561,2013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李文進
相 對 人 陳炳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3紙票號186012、186013、186014。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